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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200000000A/0068/3150901/2-019
全宗名
總統府
次全宗
無
案名
外國人士函請赦免我國刑犯余登發父子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68年01月14日~民國69年04月19日
檔案產生者
總統府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有關中國社會改進會、美國德森倫等國際組織及個人請求公開審判並赦免余登發父子事宜。
主題
請求釋放余登發父子 美麗島事件 高雄暴力事件 釋放美麗島事件份子 解除戒嚴 國際赦免會 總統府 中國社會改進會 美國台灣人協會 紐約人權會 密西根人權會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中國人權協會 西柏林中國同學會 台灣政治犯救援協會 中國人社會改進社 新聞局 台灣人權協會 國際赦免會 美國紐約人權協會 國際人權聯盟 哥廷根 余登發 史托克威爾 郭重傑 恩納爾斯
移轉時間
民國 93 年 4 月 30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5年3月17日法制字第1150250172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9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2540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5月23日促轉三字第1115300144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5月30日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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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析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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